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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起事故追责,项目经理、总监被处罚!3人“挂证”,高校工作、挂在企业!

2023-06-15


今日,住建部连发6则行政处罚文件,“3罚3撤”。

2起事故1人死亡,通报处罚项目经理、总监



1、2021年5月20日,金鹏山河筑(琅琊玖玖广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 给予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2018年12月12日,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与凤凰南路交叉口的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现场,发生一起因拉管作业导致的合六支线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5.7万元

  • 给予项目经理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 给予项目总监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3人“挂证”



  • 2人在汕头大学工作期间,分别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浙江一公司、陕西一公司鉴于本人已注销注册,不具有可撤销内容3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1人先后在陕西两家公司缴纳社保的同时,将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在陕西另一家公司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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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罚”

建督罚字〔2023〕51号


徐某飞:

2021年5月20日,金鹏山河筑(琅琊玖玖广场)工程施工工地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5万元。根据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金鹏山河筑工程“2021.5.2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滁琅政秘〔2021〕1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知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仍组织现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3号),你于2023年4月17日签收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3〕52号


章某广:

2018年12月12日,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与凤凰南路交叉口的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现场,发生一起因拉管作业导致的合六支线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5.7万元。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安区“2018.12.12”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六政秘〔2019〕6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在组织穿跨越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办理动土作业许可、未申请管道企业现场监护;聘用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及施工管理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53号),你于2023年5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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